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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反歧视之路还有多长?

2009-12-23 07:50:0039健康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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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2007年6月指出,近八成外资在华企业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一所又一所大学将携带乙肝病毒的学生拒之门外;

  “在这些个案维权中,我们除了协助当事的受害者讨还公道,增强了各地乙肝携带者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行动能力,还通过媒体使乙肝歧视现象不断被聚焦在社会聚光灯之下,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个弱势群体,关注他们所处的困境。”陆军说。

  从国家政策层面消除歧视

  如果说陆军的一大工作是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那他的另一大工作领域是通过公开信、两会提案议案等途径,建议国家加强乙肝科普宣传及立法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就业权、受教育权。

  2004年7月,陆军协助发起5000多名公民致温家宝总理的联名信,呼吁政府关注乙肝歧视问题;8月10日,人事部、卫生部网站的显著位置刊登了国务院领导的回复;2004年9月,受中国大陆9家乙肝网站的委托,陆军主持撰写了要求加强乙肝科普宣传及立法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的系列建议信,并亲赴北京送交给国务院7个相关部委,不久,《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出台;2005年、2006年、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陆军协助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撰写了乙肝防治及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提案、建议。

  令人欣喜的是,保护性法律文件逐步出台,歧视性法律逐步修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7年8月通过、2008年1月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5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而且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2007年5月,劳社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这一系列举措,既是对全民进行潜移默化的医学常识普及教育,又是对各地录用员工时的乙肝歧视进行彻底的正本清源。”陆军说。

  推荐阅读>>>乙肝传播的“红色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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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吴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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